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18号 张永合: 你以张令堂抢夺罪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情节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