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4号 刘先芹: 你为马龙付犯侮辱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9)安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审漏判被告人马龙付脱逃罪、一审不应只判决马龙付赔偿2000元,应改判赔偿111036.50元且应判决马友付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