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6号 孙加文: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1994)安郊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及(2004)龙驳通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自己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原判认定事实无证据支持、有新证据及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