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强,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利,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国强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平,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郑国平与侯明利、杨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国平于2014年2月17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5000元,给付利息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侯明利、杨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明利、杨国强、郑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