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80号 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区直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区直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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