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祥恩,男。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奎,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宗伟,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军,男。 上诉人崔祥恩、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宋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崔祥恩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4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