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董纪红,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肄业,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纪红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4日9时许,罪犯董纪红驾驶客车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102省道41KM+786M处时,未降低车速且客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该车与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翻在北侧的沟内,导致乘车人韩某、陈某、杨某当场死亡,多人受伤。 罪犯董纪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纪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纪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管小强 审判员 张文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