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吕静波,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吕静波,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俊营、石少华、黄伟力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志建、吕静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期间,为拿到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房大楼价值四五百万的中央空调工程,李某某和周某某约定,李某某借周某某10万元给当时的主管领导送礼,工程中标后由周某某投资,李某某托关系,双方五五分成。周某某遂借给李某某10万元,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某某现金壹拾万元(¥100000.00),借期十天。借款人李某某。2008年10月8日”。借条写完后李某某称误写借期十天,感觉时间不够偿还,遂用刀刻掉“十”字。后工程未中标,经周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也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李某某立即偿还周某某借款10万元整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负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周某某所诉不实。该款系李某某为支付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中央空调工程招投标的押金等经费所借,并无送礼一事。而且,在借款一周内这笔钱已在孙德峰的见证下在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还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当时承诺回家后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撕毁,但并未守信,现持借条要求重复还款。此外,该借款双方约定借期十天,也即2008年10月18日期满,周某某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李某某向周某某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某某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借期十天。借款人李某某。二00八年十月八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周某某提交的李某某2008年10月8日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李某某申请孙德峰出庭作证,欲证明该借款已偿还周某某。因孙德峰系李某某相识十多年的老友,而与周某某却无交往,孙德峰与李某某有明显利害关系,加之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作证,故对孙德峰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提交的其与周某某的谈话录音二份,因谈话内容与本案纠纷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系事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对该借款双方约定借期十天,即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18日也系事实。借款到期后,周某某应及时催告李某某还款,如李某某拒不还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周某某应在二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而自2008年10月18日借款期满至2014年7月11日周某某提起诉讼,已将近六年,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加之周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具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对周某某要求保护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主张该借款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条上借期处的“十”字镂空为李某某涂改。对此李某某并不认可,因该借条一直由周某某保存并提交法庭,周某某应对其主张李某某涂改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周某某未能举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俊营
审判员  石少华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水平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