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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同彬与毛允善、武九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苗同彬,男,1958年6月29日生。 被告毛允善,男,1974年11月24日生。 被告武九婷,女,1969年2月26日生。 原告苗同彬诉被告毛允善、武九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苗同彬,男,1958年6月29日生。
被告毛允善,男,1974年11月24日生。
被告武九婷,女,1969年2月26日生。
原告苗同彬诉被告毛允善、武九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同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退还原告苗同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