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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与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宏武,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宏武,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西路千府南路东八排1号,该局基建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义马市教育体育局支付工程款4015854.70元、逾期付款利息742333.52元、社保费35万元、损失5万元。义马市教育体育局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朝阳公司支付违约金445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马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宏武、陈贞勤,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义马市教育体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筝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  江 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华汝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