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汪洋,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亭,女,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李士科,系被告亲戚。 被告刘扩功,男,49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汪洋与被告刘玉亭、刘扩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庆,被告刘玉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士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扩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洋诉称,因与被告刘玉亭原系恋爱关系,花有部分彩礼,后因故双方未能结婚,现双方已各自成家,故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万余元。 被告刘玉亭辩称,双方未能结婚,是因原告嫌弃我有病害怕影响生育,责任不在于我,况且原告分手时亲口向我承诺花的钱不再要了,我不同意返还。 被告刘扩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通过媒人陈祖应和李军介绍认识,并于当年10月1日订婚,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于2011年农历6月16日举行婚礼,并给付部分彩礼,但后来因琐事双方未举行婚礼,现双方均已各自结婚,原告为追索彩礼起诉来院。 另查,原告汪洋当庭陈述所花彩礼3万余元,其余零花钱不再计算,被告刘玉亭辩称,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嫌弃被告有病,并承诺不再追索彩礼,原告解释称自己花的钱可以不要,但父母花的钱不能放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花费部分彩礼系事实,后因被告生病,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现原告要求全额返还彩礼不当,综合案情本院酌情考虑适当返还,以一万元为宜,原告汪洋诉被告刘扩功不当,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玉亭返还给原告汪洋彩礼款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汪洋对被告刘扩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负担3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阳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