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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国群、汪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群。
委托代理人:熊学芹,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洋。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国群、汪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宋国群于2013年2月28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华联合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宋国群120000元,汪洋承担宋国群其他剩余损失246142.09元。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淅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华联合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宋国群的委托代理人熊学芹、马群,汪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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