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灰色“追风鸟”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55元。 二、2014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老丹尼斯停车场“德克士”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粉红色“蓝岛”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425元。 三、2014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浅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374元。 四、2014年5月3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300元。 五、2014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蓝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00元。 六、201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殷都区文峰大道华联超市东侧招商银行门口盗窃张某某黄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450元。 七、2014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浅紫色“跑狼”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04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灰色“追风鸟”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55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报案并称停在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蓝灰色相间的“追风鸟”牌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与华润万家超市案发当日录像证实徐某某于9时许在超市附近骑走一辆自行车的事实及录像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李某某被盗追风鸟车辆价值为255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老丹尼斯停车场“德克士”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的粉红色“蓝岛”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425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张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20时许报案并称其停在文峰北路老丹尼斯旁的德克士门口的粉红色“蓝岛”牌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与案发当日德克士门口录像证实徐某某于17时许骑走一辆自行车的事实及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张某被盗车辆价值425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浅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374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3时许报案并称其停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浅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与案发当日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录像证实徐某某于案发当日9时许骑走一辆自行车的事实及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王某某被盗车辆价值374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5月3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300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报案并称其停在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在上午9时许被一个老年男子偷走的事实与案发当日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录像证实徐某某于9时许骑走一辆自行车的事实及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曹某某被盗车辆价值300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蓝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00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0时许报案并称其停在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捷安特”牌自行车被一个老年男子偷走后又发现该偷车男子偷车并举报的事实与案发当日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录像证实徐某某案发当日9时许骑走一辆自行车的事实及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王某甲被盗车辆价值200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殷都区文峰大道华联超市东侧招商银行门口盗窃张某某黄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450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0时许报案并称其停在华联超市门口十几分钟的黄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与证人王某甲证实其在华润万家超市发现偷其自行车的人并看见此人又在招商银行东边撬开一辆黄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与案发当日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录像及情况说明、王某甲辨认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相一致,另有张某某被盗车辆价值450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文峰区彰德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浅紫色“跑狼”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204元。现该车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0时许报案称其停在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浅紫色“跑狼”牌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与案发当日刘某某的自行车停在超市门口后被徐某某盗走的录像及情况说明相一致,另有刘某某被盗车辆价值204元的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某某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7起,盗窃7辆自行车,总价值为220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