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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云枝诉裴望儒、康卫民、郭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179号 原告乔云枝,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裴望儒,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康卫民,男,1969年6月5日出生。 被告郭贞娣,女,1966年2月8日出生。 原告乔云枝诉被告裴望儒、康卫民、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179号
原告乔云枝,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裴望儒,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康卫民,男,1969年6月5日出生。
被告郭贞娣,女,1966年2月8日出生。
原告乔云枝诉被告裴望儒、康卫民、郭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云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望儒、康卫民、郭贞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云枝诉称,原、被告经刘某某介绍相识。2012年2月26日,被告康卫民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2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康卫民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被告郭贞娣与被告康卫民系夫妻关系,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裴望儒为被告康卫民提供借款担保,要求判令被告康卫民与被告郭贞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6日共计六个月的利息4500元,并按月5%从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今的违约金;判令被告裴望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裴望儒、被告康卫民、被告郭贞娣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康卫民向原告乔云枝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乔云枝现金伍万元正,到2013年6月26号还清,借款人康卫民,20012月26号。”借据下方写有:“如康卫民不能按时还清由裴望儒负责还款,裴望儒,如到期不每月违约金5%。”借据右上角注有“到期还款利息4500元,康卫民。”原告称借款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6日”,当时为笔误写成“20012月26号”,有中间人刘某某在场为证。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康卫民未按期还款,被告裴望儒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称被告郭贞娣与被告康卫民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郭贞娣与被告康卫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原告乔云枝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被告裴望儒、被告康卫民、被告郭贞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及本院对刘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康卫民向原告乔云枝借款50000元,出具有借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借款时间,原告称借款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6日,由于笔误,被告康卫民书写成“20012月26号”,因被告裴望儒、康卫民、郭贞娣均未到庭,原告也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该借款的还款时间明确,为2013年6月26日,到期支付利息的数额明确,被告康卫民认可到期支付利息45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康卫民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裴望儒的保证内容为:“如康卫民不能按时还清由裴望儒负责还款”,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该担保为一般保证,被告裴望儒应对被告康卫民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因原告与被告康卫民的借款主合同中无违约金的约定,被告裴望儒对违约金的承诺无被告康卫民的认可,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被告康卫民与被告郭贞娣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郭贞娣与被告康卫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裴望儒、康卫民、郭贞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云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500元;
二、被告裴望儒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被告康卫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云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康卫民、被告裴望儒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