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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宋恒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厚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宋恒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厚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
法定代表人郭国顺,经理。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焊丝,截止2012年12月13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2068.7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32068.71元及利息损失35936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给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供应焊丝,被告每次收到货后向原告出具发票签收单。截止至2012年12月13日止,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32068.71元。之后,双方未再有业务往来,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32068.71元,有被告方给原告出具的发票签收单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货款。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原告的货款不付,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不到庭应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2068.71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068.71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逾期不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