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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斌与王永治、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06号 原告:刘红斌,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永治。 被告:河南美宸房地产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06号

原告:刘红斌,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永治。

被告: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刘红斌与被告王永治、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红斌诉称:2014年3月9日,原告刘红斌与被告王永治、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依约将购房定金2万元交由被告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管并出具了定金收据。后王永治将房屋卖与他人,买卖居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本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的原则,一个案件对应着一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不能相互混淆。除极少数特殊类型案件外,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原告刘红斌与被告王永治之间属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刘红斌与被告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间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原告刘红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红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