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王永,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兰英,女,1942年5月10日生。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仕东,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志新,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系王仕东儿媳。 被告吴志新,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王永诉被告王仕东、被告吴志新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兰英、李克强,被告王仕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新,被告吴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诉称,二被告居住原告楼上。从2011年起,二被告每年漏水到原告屋里,给原告造成损失若干,每年赔礼道歉,原告总念及邻里关系原谅二被告。想不到今年6月13日晚,二被告家水笼头因疏忽大意未关,到14日早上九点通知原告时,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计三间住房、餐厅、墙面损失,大立柜两组泡泛,衣物、床褥过水串色若干件,准备的嫁妆若干失色水渍,共计损失约38000元,经物业调解不成,只得诉至贵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望判如所请: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房漏水赔偿金38000元;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漏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数额包含房屋装修损失32180元,被子损失、衣物损失酌定为5820元,上述损失共计38000元。 被告王仕东辩称,我们承认原告家泡水是我们造成的,我们愿意给他的房屋进行维修、衣服进行清洗,原告要求的过高。 被告吴志新辩称,漏水发生后我多次到原告家去找人,后来又到物业处找人,我在漏水发生后主动找了原告。原告屋里的衣物有的没有湿,褥子湿的我当时已经拿走,拆洗后给原告送去了。原告说每年都漏水不是事实,我也在漏水后多次去敲原告家的门,我也是抱着赔偿的心态是找原告的。 经审理查明,王永系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20幢10号房屋的所有人。王仕东系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20幢12号房屋的所有人,吴志新系王仕东儿媳,实际使用该房屋。2014年6月13日晚因王仕东的上述房屋水管漏水,致使其楼下王永房屋内物品损坏。王永提交的河南今巢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出具的‘江南小镇20#楼1单元5楼东户装修工程预算定额表’显示:1、东卧大衣柜带推拉门,数量7,单价700/㎡,总价4900;2、西卧大衣柜带推拉门,数量7,单价700/㎡,总价4900;3、博物架细木板,数量6,单价150/张,总价900;4、博物架面板,数量6,单价60/张,总价360;5、博物架油漆,数量1,单价900/项,总价900;6、博物架工钱,数量1,单价400/项,总价400;7、博物架油漆工钱,数量1,单价400/项,总价400;8、地脚线210米,数量240,单价6/条,总价1440;9、地脚线工钱,数量210,单价5/米,总价1050;10、石膏线,数量105,单价6/米,总价630;11、门和门套,数量3,单价1200/樘,总价3600;12、所有门套和窗套补底漆,数量3,单价300/组,总价900;13、所有门套和窗套补面漆,数量3,单价300/组,总价900;14、补漆工钱,数量1,单价1300/项,总价1300;15、全部重批仿瓷涂料480㎡(工钱10元/㎡,料钱10元/㎡),数量480,单价20/㎡,总价9600;总计32180元。王永提交的受损目录显示:新棉花被子(6×7)7条单价150元共1050元;新太空被子(7×7)2条单价200元共400元;新太空被子(6×7)4条单价150元共600元,(6×7)2条单价120元共240元;新蚕丝被(6×7)1条320元;新被罩(四件套)2套单价420元共840元,单个(6×7)6条单价160元计960元,(6×7)1条280元;新床单子(6×7)1条120元;(6×7)5条单价60元计300元,(6×7)80元;新枕头2对单价90元计180元;新绒毯4条单价120元计480元,小计5850元。过水旧衣物:黑皮草大衣1件(购置价2300);狗皮马甲1件过水变硬(150);短毛领衣服5件过水;皮西服1件过水(1200);黑驼大衣1件过水、经水洗变型(850);旧被子5条过水;床垫2×1.5过水;18件小衣服过水变色(还有4件羽绒服和许多单衣经水洗后无碍),间接损失1、房子从2014.6.13至2014.9.30.110天不能住人;2、人着急有病。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12月1日两次到王永家进行现场勘验。2014年8月25日的勘验笔录记载如下:当事人吴志新,被邀请参加人张兰英(王永母亲)、韩金娥(物业工作人员);勘验情况和结果:A房间顶角线及南墙面水迹明显、北墙柜子上层顶面翘皮明显;B房间北墙面水迹明显,房屋中间顶面吊灯处有水迹;小厅上方墙面、北墙面水迹较为明显,东墙面、南墙面有水迹;大厅、小厅、A、B、C房间内摆凉有被子及衣物若干,有部分被子上有杂色印渍(小厅两条被褥)。吴志新、张兰英、韩金娥在上述勘验笔录上签字。2014年12月1日的勘验笔录记载如下:当事人王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强、王仕东,被邀请参加人张兰英(王永母亲);勘验情况和结果:一、被子1、棉花被子(7×7)3条,两条串色严重,一条串色较轻;2、太空被(7×7)两条,有水迹和轻微串色;(6×7)两条,大红色的有串色,粉色的有水迹;二、被罩六条有串色,一条有水迹;三、枕头两对,外面有塑料包装,从外观未发现水迹;四、黑色皮草大衣,外观未发现水迹,左袖稍微发硬,狗皮马甲,整件衣服发硬明显,皮西装未见水迹;五、床垫,未见水迹。李克强、张兰英、王仕东在上述勘验笔录上签字。 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王仕东、被告吴志新因其管理和使用的房屋水管漏水对原告王永的房屋装修及衣物造成损坏,故应当对原告王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永诉请被告赔偿其房屋装修损失32180元,被子、衣物损失5820元共计38000元,并提交有河南今巢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出具的‘江南小镇20#楼1单元5楼东户装修工程预算定额表’及原告王永自行统计的受损目录予以证明,原告王永诉请要求被告重新为其购置部分物品及重新装修房屋的诉请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对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定。依据本院两次现场勘验的情况、参考原告王永提交的装修预算定额表及受损目录载明的内容,本院酌定原告王永因本案所涉漏水事故给其造成的衣物损失价值为1500元、房屋装修损失为8900元,共计10400元。原告王永还主张被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漏水,依法律规定原告王永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关于“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漏水”之诉请,并不以保证存在即可避免类似事故之发生,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志新、被告王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赔偿衣物、房屋装修损失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10400元; 二、被告吴志新、被告王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就本判决所确认之漏水事故向原告王永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王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50元,由原告王永负担545元,被告吴志新、被告王永负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