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高义,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信阳联通公司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肖高义因与张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高义、张明分别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高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