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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高义因与张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高义,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信阳联通公司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男,汉族,1969年8月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高义,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信阳联通公司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肖高义因与张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高义、张明分别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高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邱中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