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声如,男,1973年4与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方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国,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庆贤,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光山县。 李声如因与吴庆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声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