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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声如因与吴庆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声如,男,1973年4与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方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国,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声如,男,1973年4与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方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国,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庆贤,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光山县。
李声如因与吴庆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声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