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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会斌与被上诉人宋从薇、卢士博、吴春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会斌。 委托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从薇。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会斌。
委托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从薇。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士博。
法定代理人:宋从薇。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春焕。
上诉人吴会斌与被上诉人宋从薇、卢士博、吴春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宋从薇、卢士博、吴春焕于2014年3月13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会斌返还委托其保管的赔偿费用390000元整。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吴会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会斌的委托代理人张焕彩,被上诉人宋从薇、卢士博的委托代理人党元林,被上诉人吴春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退还吴会斌。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