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恒瑞,女。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春永,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恒苗,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基,男。 再审申请人崔恒瑞因与翟春永、崔恒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恒瑞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程序违法。本案被申请人崔恒苗承诺申请人,这官司你想打你打,打赢了我也不要1分钱,输了算你白花钱。申请人应诺了,合法有效,有承诺就应该兑现。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恒瑞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为被申请人女儿购买保险,在保险期间,被申请人女儿死亡,如得到理赔,保险金应向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崔恒苗支付。因保险公司拒赔引起诉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由申请人垫款诉讼。申请人履行了委托义务,诉讼终结后保险公司赔付了38000元保险金。该保险金由申请人持被申请人崔恒苗身份证明办理了开户并将款取走。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理由正当。且原判考虑到申请人在代理活动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和劳动,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应得12000元,余款仍应由申请人返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崔恒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恒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