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媒人范某某、郑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协议,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二)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作为守约方,不应承担损失。而且,扣除购买结婚用品等花费外,20000元已所剩无几。 本院认为:(一)关于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郑某某之子与刘某某之女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刘某某所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协议的问题。媒人范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虽于2013年2月18日达成协议,但因不能证实范某某、李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有郑某某的授权,且事后未获郑某某的追认,故刘某某称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