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天梅,女。 委托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书军,男。 再审申请人向天梅因与被申请人刘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天梅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确认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错误。该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认定实体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二审法院以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未提出复议”为由,认定该事故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专家鉴定意见书应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的前置程序,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生效的前提下,仅专家鉴定意见书为证据显属不足的理由,显属逻辑混乱,颠倒黑白。一、二审法院认为“专家鉴定意见书并未认定线路有熔痕必然引起火灾”,实属常识错误。(三)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一)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被有关部门撤销或变更前,一、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并认可其证据效力并无不当。向天梅称该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认定实体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案中,南阳市宛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向天梅未提出复核申请,却单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专家鉴定意见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作出最终认定的依据之一,理应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作出,而本案中的鉴定意见系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由向天梅单方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因此,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一审法院审理期限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确有不当,但是与本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该条理由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事由。 综上,向天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天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