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108-2号 申请执行人申建群,男,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赵保山,男,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作出的(2009)安民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赵保山在汤阴县购置单元住房1套(面积为157.25m2),并有地下室和车库,均未办理房产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赵保山所有的位于汤阴县住房1套(面积为157.25m2),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和车库。 二、被执行人赵保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