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冯天玉,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天玉名下所有的豫EXXXXX号、豫ECXXXX号轿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天玉名下所有的豫EXXXXX号、豫ECXXXX号轿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