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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婷婷与牛飞变更抚养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卢婷婷,女,1988年9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张华,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飞,男,1986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婷婷诉被告牛飞变更抚养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卢婷婷,女,1988年9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张华,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飞,男,1986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婷婷诉被告牛飞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婷婷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张华,被告牛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婷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牛冠一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并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婚生子一大部分时间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为了孩子有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要求依法判令变更抚养权,婚生子牛冠一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牛飞辩称,孩子由被告抚养是原被告离婚时协商约定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在双方离婚后得到了实际的履行,被告对孩子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有良好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孩子成长,望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如果孩子让原告卢婷婷抚养,被告牛飞要求探视权,每月不少于两次。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婷婷与被告牛飞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9日婚生一子,取名牛冠一。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原、被告约定婚生子牛冠一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卢婷婷能随时带领、看望婚生子牛冠一。离婚后不久,原告卢婷婷就以想念婚生子牛冠一为名,就把婚生子牛冠一从被告牛飞处接走,离婚后大部分时间在原告卢婷婷处抚养。2013年7月至11月曾在被告牛飞处抚养,2013年11月至今在原告卢婷婷处抚养,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牛飞从事汽车运输业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较为稳定的收入。在庭审后本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被告牛飞同意原被告婚生子牛冠一由原告卢婷婷抚养至18岁,18岁以后随原告或被告由其自己选择(原告卢婷婷在抚养牛冠一期间,如结婚,牛冠一由被告牛飞抚养,抚养费自理),同意每年支付6000元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在探视权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滑县城关镇七街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交的户口本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被告牛飞所签调解协议,调解笔录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子女的抚养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中,被告牛飞常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工作,虽经济条件较好,但工作忙,无暇照看孩子。被告牛飞已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子。原告卢婷婷离婚后一直未婚,且离婚后婚生子牛冠一大部分时间随原告卢婷婷生活,现在仍在原告卢婷婷处生活。在庭后调解过程中,被告牛飞从疼爱婚生子牛冠一的角度出发,提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让婚生子牛冠一受到最好的教育,过上较好的生活,也同意由原告卢婷婷抚养牛冠一。
本院从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牛冠一成长出发,认为原告卢婷婷抚养牛冠一为宜,原告卢婷婷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牛飞经济条件较好,且愿意为婚生子牛冠一付出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飞每月探视牛冠一二次为宜。本院对原被告双方都愿意为婚生子牛冠一的健康成长付出的心情和做法表示支持。原被告虽然离婚,但是系婚生子牛冠一亲生父母这一事实无法改变,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从婚生子牛冠一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要互相谅解,为了婚生子牛冠一有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学会互相让步,在被告牛飞探望婚生子牛冠一的时候,原告卢婷婷要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子牛冠一由原告卢婷婷抚养;
二、被告牛飞于本判决书生效日十日内支付牛冠一抚养费500元,由原告卢婷婷代管,以后每月一日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到牛冠一18周岁为止;
三、被告牛飞对牛冠一享有探视权,每月二次,原告卢婷婷需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婷婷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春明
审判员  郝耀华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