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素君,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甲,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君、被告申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3年底,原被告开始认识,相识后双方并没有了解,草率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居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喝醉酒后无缘无故找原告的事,打骂原告。原告为了女儿申某乙一忍再忍。为此,原告坚持不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原告又生育儿子申某丙。原告为了给两个孩子下户口,2007年7月17日才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平时生活中,原告为被告端吃端喝,如果原告端得慢一些,被告就会发火,骂原告不停,摔东西。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回家过年,大年初一,被告又无缘无故找原告的事,打骂原告。正月十五晚上,被告把原告锁在大门外。2014年3月中旬,被告找原告的事,不让原告睡觉,还用拳头暴打原告面部、鼻子。原告为了两个孩子实在不能容忍下去了。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申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申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并不完全属实,两个孩子还小,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希望法庭能够调解我们继续维持这段婚姻。 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4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17日,双方到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阴历6月25日,婚生女申某乙出生,现在安阳洹滨小学上三年级;2007年9月15日,婚生子申某丙出生,现在在幼儿园上学,两个孩子现均在被告家生活。2013年6月份,原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及原被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有两个孩子,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原告刘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雪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