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杨巧玲,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柴岗乡两坡行政村两坡村05号。身份证号:412721198908202660。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谢卫东,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谢岗村。身份证号:412721198904253057。 原告杨巧玲诉被告谢卫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巧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建国、被告谢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巧玲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12年腊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28日在扶沟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2月7日(农历)生育女儿谢佳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被告花钱无度,家里大事小事从不跟原告商量。今年2月份,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背着原告将扶沟县城建材街商铺转让,所得资金也不知去向,因此双方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原告抱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这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与被告协商婚姻和女儿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联系,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一分钱也没给过,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谢佳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10000元;借杨占风的5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谢卫东辩称,原、被告感情可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农历),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佳怡。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家庭事务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杨巧玲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一年多后又登记结婚,女儿还在哺乳期,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珍惜一个完整的家庭,完整的家庭对子女健康成长也会十分有利。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多加沟通、互敬互爱,和好是有可能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庭审中并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巧玲与被告谢卫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巧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