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张金良,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林,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群(又名马叶群),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爱明,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 原告张金良诉被告李建林、马叶群、郭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李建林、马群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和被告郭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9日,我与被告经平等自愿协商共同签订《楼房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贵宝花园住宅楼1号楼中单元6层东侧一套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201600元,首付15万元整。后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首付15万元后(该15万元被告无异议),但被告为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私下又将我购买的房屋二次转让给井立江。2013年上半年,井立江在装修我购买的房屋时,我才知道被告将我购买的房屋又卖给了井立江。我为此多次要求井立江退出该房屋,但井立江称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以装修,坚决不退房,我与其争吵多次均没有结果。鉴于上诉情况,我找到被告要求交付房屋,但被告无法交付房屋,仅仅同意退15万元购房首付款,但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购房屋首付款15万元及其利息(按照信阳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支付违约金403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建林、马群辩称:1、原告张金良诉讼主体不适格。2、原告主张事实不成立。原告依据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提出诉讼,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十五万元整。事实上是原告一直未履行该条款义务,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履行该条款约定义务,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迫不得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原告作为贵宝花园住宅楼1号楼的承包方,其建筑工程款已由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支付完毕,被告并不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一直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付首付款150000元,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郭爱明辩称:合同上未有我签名,什么时间签的我不知道,这份合同我不认可。其他同被告李建林、马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林、马群和郭爱明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合伙开发一栋楼房,取名为贵宝花园1号楼,原告张金良为该楼房的承建方。2012年7月19日,以张金良为乙方,李建林、马群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楼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购买一号楼中单元第六层东一套;二、该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单价1600元/平方米,总价款201600元;三、付款方式:首付150000元。五、违约责任:1、乙方在签订购房协议后退房或转让的,视为违约,将按购房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2、甲方在签订购房协议后未能保证房屋及单价时,视为违约,甲方将按购房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后来被告方又将房屋卖给他人。 庭审中,原告方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已付首付款150000元。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付款的时间,被告方无证据已通知原告方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方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已构成违约,被告方对自已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照双方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履行,即被告应当按购房总额的20%计款40320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对原告方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150000元首付款及利息,因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已付,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付款的时间,被告方无证据证明已通知原告方解除合同,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林、马叶群、郭爱明支付原告张金良违约金40320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张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3元,由被告负担758元,原告负担12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玉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