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特字第0004号 申请人杨雪,女,汉族,1993年1月31日出生。 申请人杨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新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雪诉称:被申请人杨新平与申请人的母亲胡少荣于1999年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申请人的抚养权归被申请人,申请人一直随被申请人生活,2011年12月申请人参军到部分服役。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24日到湖北广水走亲戚时走失,由于申请人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由申请人的母亲胡少荣代为在信阳市羊山派出所和湖北广水市杨家寨派出所报案,至今已有两年多未归,虽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一、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杨新平失踪;二、请求指定申请人杨雪为被申请人杨新平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人杨新平,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人街61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01196401042512,系武汉铁路局信阳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申请人杨雪系被申请人杨新平与其前妻胡少荣的婚生女。1999年6月3日,被申请人杨新平与其前妻胡少荣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申请人杨雪由被申请人杨新平抚养。2012年1月被申请人杨新平走失,至申请人杨雪向本院提出宣告其失踪之时,已超过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杨新平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新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告申请人的户口登记卡、(1999)平前民初字第116号调解书、武汉铁路局信阳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信阳市公安局羊山派出所羊山社区警务中队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新平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新平为失踪人; 指定申请人杨雪为失踪人杨新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书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月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