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源民四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珂慧,女,19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42岁。 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云生,负责人。 原告李珂慧与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伟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珂慧诉称,200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1月1日共同与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了商铺交付清单。合同第13条约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工程造价赔偿装饰、设备差价。至今被告也未安装卸货电梯、中央空调,已安装的公共配套设施自动扶梯6部、通风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达到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第13条约定安装卸货电梯、中央空调以及通风设备等设施。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履行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171)的协议,赔偿原告由于被告没有安装公共配套设施卸货电梯1部和中央空调,以及通风设备等的损失40302元;2、根据合同规定赔偿原告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二214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珂慧所购买的由被告全赢伟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漯河家盛世建材城是一大型综合性商场,其产权虽已归各业主所有,但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安装的卸货电梯、中央空调以及通风设备等设施属于商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资产,与整个综合性商场的经营与运转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各业主因被告不能及时安装相关公共设施而被侵犯的利益与商场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因商场发展的好坏与每个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被告违约,在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还是进行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重大决策时,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代表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公平原则。多数业主并符合商场发展方向的意见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因漯河家盛世建材城业主委员会在漯河市房管局已经进行了备案登记,故原告作为业主个人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柯慧对全赢伟业公司的起诉。 原告李柯慧预交案件受理费13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 红 伦 审 判 员金立 人民陪审员 徐艳芹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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