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四初字第241号 原告张媛媛,女,1983年6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学广,男,1982年9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媛媛诉被告闫学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学、陈战营,被告闫学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相识,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闫昱昇。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且无和好的可能,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闫昱昇应由被告抚养,其抚养费被告愿意独自承担;被告同意原告带走其婚前财产空调两套、电视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毛毯一条、床上用品两套;被告要求原告退还由被告为其购买的首饰耳环一对、项链一个、戒指一个、吊坠一个;共同债务2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相识,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闫昱昇。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3年10月11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3)源民四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张媛媛系独生子女,自2013年9月8日与被告分居后,至今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闫昱昇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又查明,被告认可空调(型号分别为50552FNAa-2及32570FNEa-3)两套、电视机一台、阿米尼电动自行车一辆、梦洁家纺生活馆31606型毛毯一条、梦洁家纺生活馆22246型婚礼赞美曲及81504型沁馨兰床上用品各一套为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认可收到被告为其购买的首饰耳环一对、项链一个、戒指一个、吊坠一个。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收款收据、销售票单、销售登记单、(2013)源民四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张媛媛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闫学广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婚生子闫昱昇不足两周岁,且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闫昱昇的健康成长;原告应保障被告对婚生子闫昱昇的探视权。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及被扶养人的生活教育所需,本院认为被告应每月支付闫昱昇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原告诉请空调(型号分别为50552FNAa-2及32570FNEa-3)两套、电视机一台、阿米尼电动自行车一辆、梦洁家纺生活馆31606型毛毯一条、梦洁家纺生活馆22246型婚礼赞美曲及81504型沁馨兰床上用品各一套为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首饰,原告认为系个人赠与,不同意退还;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认为20000元为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证据不足,且原告有异议,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告张媛媛与被告闫学广离婚; 二、婚生子闫昱昇由原告张媛媛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闫学广每月20号之前支付闫昱昇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 三、空调(型号分别为50552FNAa-2及32570FNEa-3)两套、电视机一台、阿米尼电动自行车一辆、梦洁家纺生活馆31606型毛毯一条、梦洁家纺生活馆22246型婚礼赞美曲及81504型沁馨兰床上用品各一套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媛媛、被告闫学广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小勇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