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明(曾用名陈萌),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明明窜至许昌市建设路大商新玛特鸿宝店二楼CHEZCOCCO专柜,将该专柜内款号为1142606143的一件黄色外套(经鉴定,价值699元)、款号为1143120116的一件黄色裤子(经鉴定,价值499元)、款号为1142101293的一件白色背心(经鉴定,价值369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陈明明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2、2014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明明窜至许昌市建设路大商新玛特鸿宝店二楼,将CHEZCOCCO专柜内款号为1430816023的一套粉色裙子套装(经鉴定,价值899元)、ONLY专柜内的款号为114332033939380的一件蓝色牛仔背带裤(经鉴定,价值599元)、曼娅奴专柜内的款号为ME3KE603的一件白色针织衫(经鉴定,价值528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陈明明近亲属均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3、2014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明明窜至许昌市建设路大商新玛特鸿宝店二楼亦谷专柜,将该专柜内款号为30229V9339的一件藏青色针织开衫(经鉴定,价值828元)、款号为30221B3002的一件白色连衣裙(经鉴定,价值928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陈明明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4.2014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明明窜至许昌市建设路大商新玛特鸿宝店二楼,将LACHAPELLE专柜内款号为10006327的一件粉色针织外套(经鉴定,价值469元)、曼娅奴专柜内款号为ME3SC062的一件桔红色上衣(经鉴定,价值828元)盗走。后被商场员工发觉并抓获。被盗赃物均已退还各被害人。 上述被盗衣物,共计价值6646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明明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代某某、王某丙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材料,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明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明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明明能够全部退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女式挎包1个、纸提袋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巍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