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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玲与丁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高保玲,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丁长江,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玲诉被告丁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高保玲,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丁长江,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玲诉被告丁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保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保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