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65号 原告彭俊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彭家乐,男,2006年2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俊涛,系彭家乐之父。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龙明,男,197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桂霞,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涛、彭家乐诉被告屈明龙、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涛、彭家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俊涛、彭家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彭俊涛、彭家乐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