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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涛与魏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96号 原告周松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建超,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松涛诉被告魏建超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96号
原告周松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建超,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松涛诉被告魏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松涛的委托代理人樊国钦、被告魏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经讨要被告分文未付,为保护原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魏建超于2014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的事实。
被告魏建超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其出具的不错,当时借钱是用于赌博,在澳门置地广场酒店的海神皇殿厅借原告的13万的筹码,折合港币13万元,折合人民币10万元;当时在赌厅还原告7万元筹码,折合港币7万元,现在还欠原告6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4.8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申请证人龙卫峰、胡星庄出庭作证,二人证明:2014年1月14日在澳门置地广场酒店的海神皇殿赌厅见周松涛借给被告筹码1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中途被告还给原告7万元筹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月14日,被告魏建超在澳门置地广场酒店的海神皇殿厅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松涛现金壹拾万元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在澳门置地广场酒店的海神皇殿厅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10万元,被告称当时借的是筹码,用于赌博,且有证人龙卫峰、胡星庄出庭作证,双方借款的地点、场合特殊,且原告没有充分说明借款的用途。因此,本院认定该借款系原告用于赌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松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