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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战与王自刚、苏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59号 原告郑国战,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王自刚,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苏鹏,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战诉被告王自刚、苏鹏返还原物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59号
原告郑国战,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王自刚,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苏鹏,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战诉被告王自刚、苏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国战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