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59号 原告郑国战,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王自刚,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苏鹏,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战诉被告王自刚、苏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国战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