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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玉、韩清正盗窃、张明洁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胜英、张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金玉,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人韩清正,男,199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人张明洁,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李胜英,女,19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金玉,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人韩清正,男,199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人张明洁,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李胜英,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人张帅,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犯盗窃罪、被告人李胜英、张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明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张明洁、李胜英、张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驾驶其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徐唐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用油泵将停放在工地的两台挖掘机内柴油抽走并盗走电瓶两个。被盗柴油共12壶,合计500升。韩金玉将柴油卖给被告人张帅,得赃款2000余元。被告人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9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350元。
2、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韩金玉驾驶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南边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工地,将该工地100米4芯10平方规格电缆、40米6平方规格电缆、两台黄色上海东升牌400A电焊机、电焊机上的焊把线、一部小米1S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个棕色旅行箱及箱内衣物盗走。旅行箱内的衣服由其子被告人韩清正使用,箱子由其妻被告人张明洁使用,一部奥乐手机由被告人李胜英使用。电焊机和电缆线韩卖给李胜英,得赃款1300余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300元。
3、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韩金玉驾驶车辆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东边宁西铁路复线工地,将该工地东边护坡上工棚内的一个黑色的公文包和衣服盗走,黑色公文包内装现金8700元。同时韩将工棚内工人常新四的一部无牌手机盗走,酷派手机韩交给张明洁使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酷派手机价值30元。
4、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韩金玉伙同被告人韩清正驾驶车辆窜至宛城区黄台岗附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四台工程机械的油箱盖撬开,用管子抽油,盗走柴油400升。尔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张帅,得赃款2000余元;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5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为2840元。
5、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韩金玉窜至唐河县张店镇宁西铁路复线工地,利用起子、油壶、吸管和扁担等工具,将停放在工地上的压路机内的柴油和液压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00升、液压油200升。尔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张帅,得赃款1000余元;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7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和液压油价值为3920元。
6、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驶面包车窜至唐河县张店镇乔岗村附近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工地,将工地存放的四台电焊机、一台电铲、一台电锤、一台磨光机、电缆线和焊把线等物品盗走,部分物品存放于自己家中。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案件被盗物品价值为4689元。
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驶面包车窜至唐河县桐寨铺乡宁西铁路复线工程第五标段工地,盗走工人的80元现金、一部红米手机、一部MP4唱戏机、一台电铲。红米手机由韩送给宋某某使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案件被盗物品价值为880元。
8、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的东南角宁西二线段某承包工地,用起子将油箱盖撬开,用抽油泵将两台挖掘机内的柴油盗走,同时盗走两台磅秤、两台水泵、一个压力锅、一个振动棒、一台电钻、一部手机,并将一台磅秤、一台水泵、一个振动棒卖给被告人李胜英,得赃款1000余元;剩余物品韩拉回家中存放。韩金玉将盗得柴油卖给被告人张帅,得赃款2000余元。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5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430元。
9、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的东南角宁西二线段赵某某工地,盗走三相6平方电缆600余米,两相电缆100余米,一台钢筋切割机,一壶20升柴油,一台挖掘机里面的100升柴油。上述物品韩金玉卖给李胜英。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140元。
被告人张明洁在明知韩金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为韩金玉提供潜逃资金1500元,商议外逃去新疆打工,于2014年9月10日在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被龙升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洁明犯罪所得而予以保管、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明洁明知韩金玉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而为其提供逃跑资金,商量外逃事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英、张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金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韩金玉辩称:指控第一笔柴油不是500升,而是300升,每壶是25升;第三笔现金是3000元,不是8700元;第四笔柴油是300升,不是400升;第五笔没有液压油;第六笔没有四台电焊机;第九笔电缆线只有100米。
被告人李胜英辩称:指控第九笔6平方的电缆线我未收。
被告人韩清正、张明洁、张帅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4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自驾面包车,携带油泵等工具,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徐唐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用油泵将停放在工地的两台挖掘机内柴油抽走500升,并盗走电瓶两个。被盗柴油共12壶,合计500升。韩金玉将柴油卖给被告人张帅,得赃款2000余元。被告人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9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价格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柴油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柴油3550元、电瓶800元。)
证明2014年6月1日在宛城区金华乡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柴油和二个电瓶价值435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5月31日中午12点至6月1日8点之间在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徐堂村“S”弯旁边的工地上其挖掘机被盗300升柴油和一组电瓶。同时证明唐小柯挖掘机也被盗柴油200升。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金玉供述:2014年6月初,一天晚上我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跑到宛城区一个工地,看见工地上停着两个挖掘机,我用油泵把柴油抽走了,装了有12壶,每壶50斤,卖给我妻子的娘家远房侄子张帅了。张帅问我这些油是哪里来的,我说是偷来的,他有一个运鸡子的卡车,需要柴油,我就按照一斤3.6元的价格卖给他,一升油大概是一斤六两,折合每升不到六块钱,市场价七块多,小帅看便宜,就同意收购我偷来的柴油了。这次他给了我两千多元。
被告人张帅供述:六月初的一天我收购韩金玉的柴油在镇平的高速口卖给一个长途车了,我按照一壶180元把这些油卖了,一共卖了2500元左右,后来卖完之后我开着车把空油壶给韩金玉送去,给了他1600元左右,我自己挣了900元左右。长途车是过路车,司机我也不认识。
2、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韩金玉驾驶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南边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工地,将该工地100米4芯10平方规格电缆、40米6平方规格电缆、两台黄色上海东升牌400A电焊机及焊把线、一部小米1S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个棕色旅行箱及箱内衣物盗走。旅行箱内的衣服由其子被告人韩清正使用,箱子由其妻被告人张明洁使用,一部奥乐手机由被告人李胜英使用。韩将电焊机和电缆线卖给李胜英,获款1300余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电缆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4年7月10日在南阳市王村乡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电焊机、小米手机、电缆线价值530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金某陈述,2014年7月10日早上在中铁七局宁西二线NX5标工地上被盗3台电焊机(其中两台上海东升牌400A橘红色电焊机和一台桔黄色不知品牌的电焊机)、及电焊机焊把线和电缆线、一个行李箱、4套衣服、一部小米1S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个飞科剃须刀。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金玉供述:2014年7月初的晚上我开着车到了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南边的一个铁路工地上,偷了100多米电缆线,两台黄色电焊机,还有电焊机上的焊把线。还有两部手机,还有一个旅行箱。旅行箱偷回来之后我把里边的衣服拿出来给我儿子穿,然后我把箱子给我妻子,让她用来装我们家人的衣服。偷来的其中一部黑色的手机我给我的一个朋友张国岐了,另外一部手机我送给收废品的老女人了,这两个手机都是我送给他们的,没有要钱;电焊机和电缆线卖给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钦田村的一个收废品的女的那里了,她给了我1300元。
被告人李胜英供述: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大清,应该是7月初,有一天晚上十点多还是十一点多,老四给我打电话,说要卖东西,我打开门,看见他开着面包车,车上是两捆电缆,还有两部电焊机,是黄色的,牌子我不认识字不知道,其中一个电焊机比较旧我没有要,另一个我看怪新就按照350元收购了。电缆我给了他二三百元钱。
3、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韩金玉驾驶车辆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东边宁西铁路复线工地,将工地东边护坡上工棚内的一个黑色的公文包和衣服盗走,黑色公文包内装现金3000元。同时韩将工棚内工人常新四的一部无牌手机盗走,酷派手机韩交给张明洁使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酷派手机价值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酷派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2014年7月22日在南阳市王村乡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的酷派手机价值30元。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2014年7月22日我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被盗,我被盗8700元现金;闫吉云被盗一部黑色酷派手机(18872561023),.....我衣服口袋里装了3000元,剩下的5700元在皮包里放着,都被偷了,这是我从家里拿的8000元,是准备拉石头的运费,还有700元是我的生活费。
(3)被告人供述:
2014年7月的一个晚上我开着车到了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东边的一个铁路工地上,动手时候估计也是凌晨,我到这工地的东边护坡上有一个工棚,工人们都在睡觉,我进去偷了一个黑色的公文包,包里装了3000多元钱,还有两部手机我拿回家了,我妻子使了一部,后来你们抓我,我把手机扔了,另外的手机应该在家里扔着。
4、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韩金玉伙同被告人韩清正驾驶机动车辆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附近宁西铁路复线工地,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工地上四台工程机械车的油箱盖撬开,盗走柴油400升。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帅,获款2000余元;张帅又将柴油卖给他人,获赃款5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为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2014年7月25日在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柴油价值284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7月25日早上在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宁西铁路复线工地上四辆车内的柴油被盗,一辆挖掘机、一辆压路机、一辆推土机、一辆洒水车。被盗柴油7000元左右。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韩金玉供述:4、2014年7月20多号,我开着车跑到宛城区黄台岗附近一个铁路工地,看见工地上有几台工程机械,有个洒水车、还有推土机什么的,我就用起子将油箱盖撬开,然后将管子插到油箱内,用嘴将油吸出来,用这种方式偷了12壶,具体多少我忘记了,每壶五十斤
②被告人韩清正供述:2014年7、8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我爸、韩清春开我们家的面包车到一个工地,偷了一台推土机、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一台洒水车的柴油,装了25公斤塑料壶8、9壶,柴油,我不知道卖给谁了。
③被告人张帅供述:七月底,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我收购韩金玉的柴油在镇平的高速口卖给大巴车司机,我将这些油卖掉,给了他2000元,我自己挣了700元。车是过路车,司机我也不认识。
5、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韩金玉窜至唐河县张店镇宁西铁路复线工地,利用携带的起子、油壶、吸管和扁担等工具,将停放在工地上的压路机内的柴油和液压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00升、液压油200升。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张帅,得赃款1000余元;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7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和液压油价值为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2014年7月30日在唐河县张店镇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的柴油、液压油价值392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4年7月30日三辆施工车辆上的柴油被盗和一辆平地机上的液压油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液压油价值5000元,合计价值65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韩金玉供述:2014年7月底,我到唐河找个朋友办事,他家在唐河东北角一个村庄住,到他家时,路过一个工地,这个工地也是铁路上的工地,我在公地上施工车辆来来往往,感觉能偷点东西。在朋友家办完事后,我没有急着回南阳,在唐河转了一会,晚上在一个小饭店吃完饭,我把车停放在离工地不远的路旁,在车上休息,等到晚上十一二点,我把车停在工地旁边的玉米地里,然后拿起子,油壶、吸管和扁担来到工地上,我见工地上停有一辆压路机和推土机,我用起子将压路机的油箱盖撬开,然后将管子插到油箱内,用嘴将油吸出来,在用油壶接着,我刚开始下来的时候拿了两个油壶、把这两油壶装满后,用扁担将装满油的油壶挑到车上放好,再拿两个空油壶,压路机油抽完后,我用起子又将推土机的油箱盖撬开,用这种方式偷了12壶,每壶四十七八斤,偷完后,我把这些油放在家里,后来我又把油卖给张帅了。
②被告人张帅供述:七月底,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我收购韩金玉的柴油在镇平的高速口卖给大巴车司机,我将这些油卖掉,给了他2000元,我自己挣了700元。车是过路车,司机我也不认识。
6、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驶面包车窜至唐河县张店镇乔岗村附近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工地,将工地存放的四台电焊机、一台电铲、一台电锤、一台磨光机、电缆线和焊把线等物品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案件被盗物品价值为4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电焊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电焊机、磨光机、电缆线、电镐、冲击钻、焊把线鉴定价值为4689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今年6月份我到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乔岗村张岗新村铁路复线施工工地看场,7月31号我在工地睡,2014年8月1日早上起来发现工地上的四台电焊机、一个电铲、一个电锤、一捆电缆(100米三相4芯6平方)不见了。
被害人刘五群陈述:2014年8月1号我们工地有四台电焊机、电铲、电锤等被盗了,电焊机被盗后没办法我们第二天又买了几台新的电焊机。
(3)证人刘志刚证言:今天早上快6点的时候,在我工地看场的刘某某找到我说今天早上工地被人抢了,我到工地清点发现四台电焊机丢失(每台1700元),一台电锤(1500元),一台电铲(400元),一台磨光机(200元),一盘电缆线(6000元)被盗,损失共计16600元。
(4)被告人供述
①韩金玉供述:2014年8月初,在唐河偷完油后,过了一两天,我又开车来到唐河的铁路工地,离上回偷油的地方没有多远,晚上大概十一二点,我把车停放在工地旁边的地中,然后来到工地的工棚内,工棚外边有盏灯,我见工棚南边路上放着一个上下铺,有个老头睡在下铺,睡得比较死,工棚门口堆放的有磨光机、电缆线和焊把线等物品,我见工棚的人睡的正熟,就把磨光机、电缆线、焊把线、还有一个头尖尖的工具抱到我车上,然后我开车回到南阳,这些东西我放在家中西屋了。
②被告人韩清正供述:2014年8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想不起来,天热,穿短袖)晚上(几点不知道),我和我爸韩金玉、“小帅”三个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一个工地,到了以后,就发现工地工棚旁边有一个老头在睡觉,我爸和“小帅”就到工棚里,拿了一台电焊机、一个电镐、还有电焊机上的电缆线,然后我们就走了,东西被我爸卖了200多元。电镐在我家屋里放着。
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驶面包车窜至唐河县桐寨铺乡宁西铁路复线工程第五标段工地,盗走工人的80元现金、一部红米手机、一部MP4唱戏机、一台电铲。红米手机由韩送给宋某某使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案件被盗物品价值为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红米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红米手机、电锤、MP4鉴定价值为88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4年8月1号早上4点发现被盗,被盗位置在唐河县桐寨铺乡中铁七局宁西二线NX5标项目部一分部,我被盗“小米”红米手机一部,一个棕色皮包,秦海军80元钱和一台唱戏机丢失,由于当时丢的东西不多,也不一定能找回来,所以就没报案。
(3)被告人供述
韩金玉供述:2014年8月初,就是偷磨光机同一天,我在这个工地旁边不远又看到一个工地,这个工地有人看守,但是也睡着了,我就进到工棚里面,看见一件衣服搭在床上,旁边放着一部黑色的大屏幕手机,还有一个大屏幕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也放在包袱里,后来这个东西被其他东西压烂,我就没有要;这个人衣服兜里有六七十元钱,我把钱拿走了;现场有一个电锤,我把电锤也偷走了,这个电锤我忘记是给韩青春还是放我家里了;黑色大屏手机我送给我侄儿媳妇宋某某了。
(4)证人宋某某证言:
我手机坏了问我叔要个手机使使,他从口袋里掏出一个黑色红米手机给我,我用到现在,我知道这些东西都是他偷来的,来路不正,我想着都是一家人,就没有说什么。
8、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驾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的东南角宁西二线段某承包工地,用起子将油箱盖撬开,用抽油泵将两台挖掘机内的柴油盗走,同时盗走两台磅秤、两台水泵、一个压力锅、一个振动棒、一台电钻、一部手机,并将一台磅秤、一台水泵、一个振动棒卖给被告人李胜英,得赃款1000余元;剩余物品韩拉回家中存放。韩金玉将盗得柴油卖给被告人张帅,得赃款2000余元。张帅将柴油又卖给他人,得赃款500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柴油、磅秤、水泵、压力锅、振动棒、手机鉴定价值为543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段某陈述:2014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被盗一壶柴油25公斤和两台挖机内柴油(4000多元),两台磅秤(1500元),两台水泵(1300元),一台电钻(450元),一个压力锅190元,一个振动棒(750元),钢管200米(2000元),另丢失三四十页技术胶底,8月2日晚被盗70米水管,80米电线价值450元,7月中旬被盗一台潜水泵价值8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韩金玉供述:2014年8月初,我开车来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的东南角宁西二线工地,我偷了有两辆挖掘机,偷了4壶油(45斤一壶),我把油放在车上后,感觉油太少了,于是又进到工棚内,工棚内堆放的有磅秤、水泵等物品,工棚里放着一壶柴油,我看看场的人天热在工棚外睡着,就把柴油也放到车上,同时我偷有两台磅秤,一台大一台小,一台水泵、一个压力锅、一个振动棒、把这些东西放在车上后,我又把挖掘机门打开,看见一个可小的手机,拿上手机我就开上车回家了。这些东西我直接拉到宛城区溧河乡钦田的收废品的女的,柴油我给了她两壶,磅秤、水泵、振动棒我都给她了,她油给了我300元,其它给我几百元,总共一千元左右,我现在记不清具体数字了;还有一个磅秤我送给韩青春了;那个偷来的手机里面没有装卡,后来我拿回去送给我们村的张天力了;剩下的两壶油还有压力锅我拉回家放家里边了。
②被告人李胜英供述:2014年8月初,在上一次卖给我东西后六七天,有一天晚上,大概八九点,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东西要卖,我看见他车上拉着有一个电钻、一台磅秤、一个振动棒、一个钢筋切割机、还有一壶柴油,这次我给了他几百元我忘记了好像有八九百元。这些东西有些我卖掉了,一个磅秤我砸坏了剩下一个振动棒还有一个电钻、一台切割机被你们起获了。
③被告人张帅供述:今年8月七八号,我收购韩金玉的柴油在镇平的高速口卖给大货车司机,我将这些油卖掉,他这次偷来了大概十几壶,我按照每壶180卖给过路的大车,总共卖了2500元左右,还车的时候给了他2000元,自己挣了500元钱。货车司机我不认识。
9、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的东南角宁西二线段赵某某工地,盗走三相6平方电缆600余米,两相电缆100余米,一台钢筋切割机,一壶20升柴油,一台挖掘机里面的100升柴油。韩金玉将油和电缆线卖给李胜英。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柴油、电缆线、切割机鉴定价值为514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宁西铁路二线工地被盗,被盗三相6平方电缆600米和两相电缆100米(10000元),钢筋切割机一台700多元,一壶柴油20多升200元,小挖机内柴油700多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韩金玉供述:在8月初,同一天,我在董营村东边宁西二线工地刚才那个工地西边,隔一条铁路,我看见护坡下边有电缆,就用剪线钳把电缆剪断,北边电缆是铝芯的我没有要,我沿着铝芯和铜芯相间的地方把电缆剪断,剪成一根两米左右,搜集起来放到车上,具体米数我说不来;细的电缆我盘成团搬到车上,估计也有几十米,还有一个切割机,还有一台小挖掘机里面有柴油,我把柴油也抽走了,油不多,大概有三四壶,油和电缆我卖给收废品的老女人了,切割机我送给韩青春了。
②被告人李胜英供述:2014年8月初,在上一次卖给我东西后六七天,有一天晚上,大概八九点,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东西要卖,我看见他车上拉着有一个电钻、一台磅秤、一个振动棒、一个钢筋切割机、还有一壶柴油,这次我给了他几百元我忘记了好像有八九百元。这些东西有些我卖掉了,一个磅秤我砸坏了剩下一个振动棒还有一个电钻、一台切割机被你们起获了。
二、窝藏罪
被告人张明洁在明知韩金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为韩金玉提供潜逃资金1500元,商议外逃去新疆打工,于2014年9月10日在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被龙升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韩金玉供述:我得知你们到我家抓我后,就找到张明洁,跟他说我偷东西的事情公安局知道了要抓我,现在我们要跑出去,让她辞工不干跟我跑,她把工作辞了,我们商量着准备去新疆摘棉花,张明洁给了我1500元钱,我又找到我姐姐韩某某,把我盗窃被追捕的事情告诉她,和她商量怎么去新疆,她告诉我一点去新疆的事项,还取了800元钱让我给她买张票,她准备带我一起去,然后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2)被告人张明洁供述:我本来在卫校医院餐厅打工,前几天的一天下午他骑摩托来找我,对我说女儿生病住院了,你辞工吧。我开始没当回事,回家后他又说他偷东西的事情被公安机关知道了,现在公安机关正在抓他,他想和我一起去新疆摘花去。开始我不想去,后来我想着跟他一起也是个伴。然后我就辞工了,准备去新疆。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家了,到庄上之后,我们不敢回家,住在河边的一间破屋子里边。第二天我取了一千五百元钱给韩金玉好让他逃走。后来这几天我和韩金玉一起住在韩金玉的姐姐韩某某家里,韩某某听说公安机关要抓韩金玉。韩某某借给了他一些钱让他逃跑。
2012年韩金玉因为打人被判刑入狱,2013年阴历快过年的时候韩金玉刑满释放,他释放后就回家了。回到家之后,韩金玉由于好吃懒做,不想下力干活,所以他就想着出去盗窃。今年刚过完年的时候,他就和我儿子韩清正一起开着他兄弟韩金星的白色面包车出去盗窃柴油,具体在哪偷的我不知道,具体韩金星和他们一起出去偷没偷我也不知道,韩金玉负责给韩金星的车加油、维修,有没有给韩金星报酬我不知道。偷完之后他们有时候就把偷来的柴油拉回家里,有时候直接卖了才回来。有时还偷有别的东西,韩金玉和韩清正看见什么就偷什么。
证人证言
证人韩某某证言:韩金玉来我家之前,他的妻子张明洁先来我家住了两天,我听张明洁说韩金玉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韩金玉到处躲藏,并且让张明洁把工辞了准备外逃。2014年9月10日下午韩金玉也来了,来我家之后,他和张明洁在一起商量逃跑的事情,我听见他们商量着准备去新疆摘棉花,他们还不敢坐火车,怕坐火车查身份证。他们还没有逃走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综合证据:
1、书证
(1)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张明洁、李胜英、张帅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张明洁、李胜英、张帅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五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张明洁、李胜英无前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韩金玉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劳动教养决定书
证明韩清正因盗窃于2011年8月1日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见补充材料
证明张帅于2004年12月16因抢劫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抓获经过
证明韩金玉、张明洁于2014年9月10日在镇平县遮山镇被龙升派出所民警朱岩、张国辉抓获;韩清正于2014年9月4日在镇平县彭营村田岗村韩庄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李胜英于2014年9月4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陈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下午在镇平县彭营村田岗韩庄被民警抓获,宋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下午在南阳市卧龙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抓获的事实。张帅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投案自首。
接受证据清单
报案材料
证明报案人田某某、秦海军报案红米手机、电铲、MP4被盗。报案人段某、张琴证明二工地丢失物品情况。丢失柴油、磅秤、水泵、电钻、压力锅、振动棒水管等物品及价值。够货发票等。
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被告人韩清正家17种来历不明物品;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家8种来历不明物品;扣押被告人李胜英处10种来历不明物品。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发还金某黑色小米手机一部,旅行箱一个,附照片。
辨认笔录
证明被告人李胜英辨认3号照片“老四”是多次向其销售赃物的人,即被告人韩金玉。李胜英辨认5号照片是多次和韩金玉一起向我销售赃物的人,张帅。
(9)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证明2014年7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南阳市卧龙区梁沟村宁西铁路工地丢失三台电焊机和140多米电缆线,分析是二人以上作案,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作案车辆豫AE367W面包车有作案嫌疑。
2、物证
(1)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证明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指认其盗窃现场情况。
(2)被盗现场、被盗物品照片
证明被盗的宁西铁路施工现场,被盗部分物品及从被告人韩金玉、张明洁、李胜英、陈某某、宋某某处查扣的部分赃物情况。
3、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证明2014年7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南阳市卧龙区梁沟村宁西铁路工地丢失三台电焊机和140多米电缆线,分析是二人以上作案,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作案车辆豫AE367W面包车有作案嫌疑。
4、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我丈夫叫韩金榜,他兄弟叫韩金玉,一个多月前,韩金玉从外边抱过来一台切割机、电子磅、还有一些水管放在我们家东屋杂物间,他给我说这些东西以后他盖房子用,放他们家怕他孩子韩清正给偷着卖了。我知道他手脚不干净,以前因偷东西进过监狱。但是他厉害,我没办法,只有答应让他放。今年三四月份,他还放我们家七八桶油,是塑料桶,一桶三四十斤,当时他开了一辆面包车,是早上天刚明的时候拉来的,他把这些油还是放在我东头屋里,放了一天第二天黑的时候他又开面包车把油给拉走了,来去就他一个人。
(2)证人宋某某证言: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我四叔韩金玉开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直接开到我们家院里,喊我老公韩清春帮忙卸车,我拦着老公不让去,我看见我四叔从车上卸柴油,柴油用白色塑料桶装,多少我不知道,他把柴油放我们屋里,我们东屋还有一台切割机也是他放的,又过了一个多月,我手机坏了问我叔要个手机使使,他从口袋里掏出一个黑色红米手机给我,我用到现在,我知道这些东西都是他偷来的,来路不正,我想着都是一家人,就没有说什么。
5、被告人供述
(1)韩清正供述:我因为伙同我父亲偷别人东西被你们拘留,分别和我一起偷东西的有我爸韩金玉、我叔叔“小五子”(名字不知道,我爸亲弟弟)、韩清春(小名狗蛋)、“小帅”(我妈的亲侄子,大名不知道,镇平张庄人)。我几乎每次都去,偷东西有十来回。因为我记性不好,有些记不清了。2014年8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想不起来,天热,穿短袖)晚上(几点不知道),我和我爸韩金玉、“小帅”三个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一个工地,到了以后,就发现工地工棚旁边有一个老头在睡觉,我爸和“小帅”就到工棚里,拿了一台电焊机、一个电镐、还有电焊机上的电缆线,然后我们就走了,东西被我爸卖了200多元。电镐在我家屋里放着。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爸、“小五子”开面包车到南邓公路青华镇附近,偷路边停着的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偷了四、五辆车,装了25公斤塑料壶10多壶,偷得柴油后来被我爸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前期作案的面包车是我叔“小五子”的。
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我爸、“小五子”三个人开我们家的面包车到一个修铁路的工地,偷了两台铲车、一台挖掘机的柴油,装了25公斤塑料壶10来壶,还偷了铲车和挖掘机的机油,机油装了两壶。柴油我爸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机油一直放在我家屋里。
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我爸、“小帅”三人开我们家的面包车到一个工地,在一座桥下的工棚里偷了一个箱子,里面装了几件衣服,还偷了一根电缆线,是我爸剪断后,“小帅”和我爸盘起来放到车上的。电缆线我爸不知道拉到什么地方卖了,箱子和衣服还在我家放着。
2014年7、8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我爸、韩清春开我们家的面包车到一个工地,偷了一台推土机、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一台洒水车的柴油,装了25公斤塑料壶8、9壶,柴油,我不知道卖给谁了。
(2)被告人张明洁供述:
2012年韩金玉因为打人被判刑入狱,2013年阴历快过年的时候韩金玉刑满释放,他释放后就回家了。回到家之后,韩金玉由于好吃懒做,不想下力干活,所以他就想着出去盗窃。今年刚过完年的时候,他就和我儿子韩清正一起开着他兄弟韩金星的白色面包车出去盗窃柴油,具体在哪偷的我不知道,具体韩金星和他们一起出去偷没偷我也不知道,韩金玉负责给韩金星的车加油、维修,有没有给韩金星报酬我不知道。偷完之后他们有时候就把偷来的柴油拉回家里,有时候直接卖了才回来。有时还偷有别的东西,韩金玉和韩清正看见什么就偷什么。
韩金玉和韩清正开着韩金星的车出去偷了十几次之后,韩金星的车坏了,后来韩金玉就又买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韩金玉和韩清正开着小轿车又出去偷了几次,后来由于小轿车费油我们就又把小轿车卖掉,有一次韩清正偷过钢模,他把钢模扛回来,后来由于太重,他又把韩金玉喊上出去偷了一些钢模,具体用的哪个车拉回来的我记不清楚了。黑色轿车卖了之后我们又买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这辆车买回来之后韩金玉和韩清正又陆陆续续偷回来一些东西。这其中有几部手机、电饭煲、两台电磁炉、电压力锅、电缆线、还有一些柴油,还有一些衣服,还有两个装衣服的箱子,8月初还偷回来一个黑色的手提包,别的东西还有一些,具体我记不清楚了。韩金玉和韩清正偷回来的手机其中一部给我用了,后来我把这部手机摔坏了;还有一部手机韩金玉给宋某某用了。偷回来的柴油一些卖了一些还放在家里;偷回来的衣服有些韩清正穿了;装衣服的箱子我拿来装我们家里人的衣服,我女儿的衣服。韩金玉和韩清正偷回来的赃物有的卖到收废品的地方了。收废品的是一个女的,岁数比我大,收废品地点我跟着去过两次,但是地点我不认识,都是韩金玉开着车,我跟着去有一次卖的是钢模,有一次卖的是电线。卖后的钱都是韩金玉在拿着,后来这钱他都挥霍了。
(3)被告人李胜英供述:我十几年前开始在南阳市收购废品,后来在宛城区溧河乡钦田村附近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点收购废品。大概两年之前,我认识了一个镇平人,外号叫“老四”,手机号码是13271795707,今年六七月份以来,他经常半夜两三点、三四点给我打电话,向我卖东西,卖的东西比较杂,有柴油、电缆、切割机、电锤、电焊机、电镐、冲击钻等物品,还有一次他给我了一部手机。我看他总是半夜两三点给我卖东西,东西又各种各样,所以知道他是个小偷,才开始我也害怕出事不敢收购他的东西,后来我想反正有钱赚,再加上认为这些东西也不值钱,就开始收购他的东西了。
上述被告人韩金玉的供述证实了其开自己面包车先后盗窃九起,将所盗赃物卖给被告人李胜英、张帅,以及部分赃物让张明洁、陈某某保管和让李胜英、张明洁、宋某某使用的事实;被告人韩清正、张明洁的供述证实了韩清正与韩金玉一起参与盗窃的事实,被告人李胜英的供述证实了一个叫“老四”即韩金玉的多次卖给自己的物品来历不明而予以收购的事实;被告人张明洁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保管和使用了韩金玉拿回家的来历不明的物品的事实以及韩金玉被公安机关抓捕为韩金玉筹资1500元商量去新疆的事实。以上言词证据同时又与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鉴定意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玉、韩清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保管、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明知韩金玉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而为其提供逃跑资金和预谋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胜英、张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金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韩金玉、李胜英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韩金玉盗窃黑色公文包内装现金8700元,事实不清,被害人陈述放钱的位置与被告人供述盗窃位置不能印证,故指控盗窃8700元证据不足,以被告人认可的3000元予以认定,其它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帅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10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韩清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5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明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3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胜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5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梅振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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