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培杰,男,200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6日因盗窃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家属院南单元,先到4楼南户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后到4楼北户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 2、2014年6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家属院临街楼1单元6楼北户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 3、2014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家属楼2单元5楼西户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90元。 4、2014年7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楼西单元3楼西户赵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左右。 5、2013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临街楼北单元6楼北户仝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王培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属院南单元,先到4楼南户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后到4楼北户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6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家属院临街楼1单元6楼北户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某家属楼2单元5楼西户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7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在一家属楼西单元3楼西户赵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3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培杰到长葛市人民路运输公司南邻临街楼北单元6楼北户仝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仝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第一、三、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培杰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本院(2009)长刑初字第344号、(2014)长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许劳字第201205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通知书、证明、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培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培杰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