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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国记与被上诉人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记,男,汉族,1975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天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记,男,汉族,1975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天荣,经理。
上诉人李国记与被上诉人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国记于2014年6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国记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国记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宿交通费2000元、必要的营养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0元、护理费691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0元、必要的康复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以上共计272913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惠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李国记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记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因工伤认定为劳动争议审理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李国记。
李国记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没有工伤认定,但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可以按照工伤案件审理,原审裁定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李国记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记起诉要求河南瑞格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因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李国记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金
审 判 员  谢宏勋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