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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娥与王喜亮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马增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凯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