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7号 原告卢朝阳,女,出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桑建勋,男,出生于1962年4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阳诉被告桑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朝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朝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卢朝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