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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功与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杨占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旭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功诉被告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杨占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旭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功诉被告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占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占功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