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杨占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旭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功诉被告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占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占功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