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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伟与李丹、郑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31号 原告刘彦伟,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 被告李丹,男,生于1990年5月25日。 被告郑卫杰,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6日。 原告刘彦伟与被告李丹、郑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31号
原告刘彦伟,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
被告李丹,男,生于1990年5月25日。
被告郑卫杰,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6日。
原告刘彦伟与被告李丹、郑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伟、被告郑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6日被告郑卫杰带领被告李丹找到原告,让原告借给被告李丹现金2万元,本来原告与被告李丹互不相识,原告与被告郑卫杰因两村相离不远,彼此关系不赖,原告碍于面子,就借给被告李丹2万元,二人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保证到期还款,如果到期不还,自愿支付借款金额每天3.0%的违约金,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由被告郑卫杰为保证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期限早已逾期,可是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迟迟不予偿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丹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每天按3%计算),被告郑卫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丹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郑卫杰提供担保,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李丹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郑卫杰辩称:首先要找到被告李丹,先让被告李丹还钱。这钱不是被告郑卫杰用的,被告郑卫杰不愿意承担责任。
被告郑卫杰未提供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6月26日,被告李丹向原告刘彦伟借款20000元,被告郑卫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因买车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刘彦伟借款人民币贰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7日,到期保证还清。如果超期不还,本人愿意支付借款金额每天3%的违约金,承诺违约的法律责任。借款人:李丹保证人郑卫杰”。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本案被告李丹向原告刘彦伟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丹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而被告李丹未按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借款,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但原、被告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最高可要求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郑卫杰对该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卫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彦伟借款二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郑卫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丹、郑卫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