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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卫建诉李彦红、李佩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7号 原告时卫建,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 被告李彦红,女,生于1991年12月24日。 被告李培记,男,生于1963年6月10日。 原告时卫建诉被告李彦红、李培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7号
原告时卫建,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
被告李彦红,女,生于1991年12月24日。
被告李培记,男,生于1963年6月10日。
原告时卫建诉被告李彦红、李培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卫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红、李培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卫建诉称,2013年11月前后,时卫建与李彦红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当天李彦红索要彩礼现金29000元,后来陆续索要彩礼4200元。2014年4月份李彦红参与天狮直销又欲向时卫建要6000元,被时卫建拒绝,农历5月份李彦红又到时卫建家要钱,时卫建未给,李彦红站在时卫建家门口破口大骂。几天后,李彦红又到时卫建家,因时卫建在外地打工李彦红就骂时卫建母亲并将其左臂抓伤,李彦红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时卫建及其家人的感情,双方更无登记结婚之可能。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33200元。
被告李彦红辩称,在双方确定朋友关系期间,共收到时卫建现金27000元,除此之外未收到其他任何财物,且该笔现金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完毕。李彦红收到的27000元钱并非彩礼,而是时卫建对李彦红的个人赠与。在双方确定朋友关系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近半年之久,李彦红对时卫建做出了巨大的经济支出和精神付出,并且同居期间造成李彦红怀孕并流产。时卫建提出和李彦红分手,不但给李彦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李彦红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时卫建应赔偿李彦红。综上所述,应依法驳回时卫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培记辩称,大见面礼27000元是李培记接住了,但李培记又把钱给女儿李彦红了,李培记不应该退这个钱。
经审理查明,经媒人李树叶、时秀兰介绍原告时卫建与被告李彦红相识,2013年农历11月6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小见面活动,时卫建给李彦红2000元。2013年农历11月10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大见面活动,时卫建给李彦红27000元,另时卫建给李彦红买衣服钱2000元。时卫建2014年农历6月6日给李彦红买衣服钱1000元。2014年4月至7月份原告时卫建与被告李彦红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手。
本院认为,原告时卫建给付被告李彦红的小见面礼2000元,大见面礼27000元,共计29000元具有彩礼性质,被告李彦红应予以返还。时卫建给付李彦红买衣服钱3000元不具有彩礼性质,不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四个月时间,应酌情扣减李彦红退还的彩礼款,本院酌定由被告李彦红退还原告时卫建彩礼款16000元。被告李培记未占有该彩礼款项,不应承担退还彩礼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时卫建彩礼款16000元。
二、驳回原告时卫建要求被告李培记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时卫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时卫建负担326元,被告李彦红负担30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高连义
陪审员  杨聚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