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96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礼,又名王小礼,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9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9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经密谋后,为偿还他人高利息贷款,其二人伪造王永礼大舅哥杨某甲的身份证信息,由张某某冒充杨某甲作为借款人,由王永礼作为担保人,使用杨某甲的购房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在武陟县詹店镇多美多超市门前骗取被害人代某现金71000元。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永礼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是断断续续给我打的钱,代某知道这房是真的,人是假的。后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王永礼骗到钱没有给自己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经密谋后,为偿还他人高利息贷款,二人伪造杨某甲的身份证信息,由张某某冒充杨某甲作为借款人,由王永礼作为担保人,使用杨某甲的购房合同以抵押方式在武陟县詹店镇多美多超市门前骗取被害人代某现金71000元。 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永礼的供述,2014年3月份,我在詹店马营桥市场八角亭向东100米路北看好了一间门面店,准备再开一家“3515强人皮鞋店”,我的资金不够,再加上我当时还借别人有高利贷,需要还人家利息,就又找代某借钱,当时我问他借十几万块钱,理由是我大舅哥杨某甲在北京搞工程,需要用钱(我大舅哥没有在北京干工程,就是想骗得代某的信任)。代某只同意给我8万块钱,并要拿东西抵押。3月底的一天,我去杨某甲家找我丈母娘,我哄她说“你把我哥的购房合同给我,我去给俺哥办个贷款。”我丈母娘就把购房合同给我了。我拿着购房合同叫代某看,代某看了看说可以,但需要叫我大舅哥来签字。但我不敢给我大舅哥说这事,回来后就找张某某商量,商量将我大舅哥的身份证改一下,把他的头像换成张某某的头像,张某某代替我大舅哥签字。然后我就到复印店里将张某某身份证上的头像复印到我大舅哥身份证复印件上,其他信息还是我大舅哥的信息。2014年4月4日,我和张某某准备好手续后,就和代某联系,在詹店多美多超市门口我的车上,我指着张某某对代某说“这是我大舅哥杨某甲。”代某说“八万块钱,利息是一毛,期限是一个月。”我说“一个月不中,得用半年。”随后代某就在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上,自己写了个借据,我是担保人,“杨某甲”是借款人,我和张某某分别在借据上签了字。代某就进到多美多超市刷POS机,我跟着进去,他说钱过几天给我打卡上,我留了一个卡号,就走了。几天后,代某给我打过来71000块钱,直接扣下9000块钱利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四五月份的时候,王永礼先后两次给我说让我帮忙从别人那借钱,我问他干啥呢,他说“我大舅哥杨某甲干修路的工程他急需用钱,但他来不了这。你冒充杨某甲向别人借借钱,我作为担保人,另外还用杨某甲的购房合同做抵押。”我也同意了,然后他就用我的身份证,把我身份证上的照片和他拿的杨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去复印店伪造了两张有我头像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我俩就往詹店了,在路上我听王永礼给对方打电话说用购房合同做抵押,借款15万元。我们到詹店后接上代某,在多美多超市门口,我冒充杨某甲给签了字,意思是我作为借款人,王永礼作为担保人从代某处借钱。当时我不知道到底借代某多少钱,那一天代某没有给王永礼钱,前几天我才知道王永礼那天从代某那拿了8万元。我没有钱还,因为我还欠别人三十多万块钱,王永礼没有钱还,因为他当时还欠别人高利息贷款有三四十万。 3、被害人代某的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永礼给我打电话说他大舅哥杨某甲在北京搞工程,需要用130000块钱。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我可以借给他80000块钱,他说中。2014年4月4日下午2点多,王永礼开车带着一名男子到詹店镇多美多超市门口和我见面。我们见面后,王永礼介绍这名男子就是他大舅哥杨某甲,并且这名男子还拿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看后,照片上的人和这名男子长得一样,我就相信了。随后我就让张某某给我写借条,张某某说“你写吧,我给你签字。”随后,张某某在有他头像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边签上了“杨某甲”三个字,我随后在上边写了借条的内容,王永礼在担保人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我和王永礼去多美多超市里边我拿信用卡刷了八万元,刷过卡后当时刷卡的人给我有一些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当场给王永礼了,第二天或第三天剩余的钱给王永礼汇过去了。到今年8月份我联系不上王永礼,感觉不对劲,就打听杨某甲并问出手机号给他打电话,杨某甲说他就没有拿我的钱,当时我听这个杨某甲和王永礼带我见的杨某甲声音不一样。我又到处打听才知道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的头像不是杨某甲,这个人叫张某某,我意识到被骗了。 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今年8月20日左右,有人给我打电话说“你是不是杨某甲?”我说“是啊。”对方说“我是詹店镇的代某,你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我当时不知道他在说啥,因为我从来没有欠过别人的钱,我说“我啥时候借你钱了?”对方说“别忘了你的房产证还在我这押着呢。”随后我赶紧回家找我的房产证,发现我的房产证真不见了。 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三、四月份,王永礼来俺家把杨某甲的房产证拿走了,骗我说是杨某甲让他把房产证拿走给杨某甲送去哩。 6、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今年三、四月份,王永礼在我复印店里将一个身份证上的照片复印到另一个身份证复印件上。 7、辨认笔录及照片、伪造“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 8、杨某甲身份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9、证明、发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永礼、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永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