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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2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2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何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赵庄村范庄庄西鱼塘旁边的111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何XX砍伐的111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2.653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滥伐林木编号、根径及立木材积一览表、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被滥伐的111棵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证明各一份,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滥伐林木现场图、被告人到案经过各一份,现场照片三张,汝南县公安局三门闸派出所出具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