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男,1993年8月出生。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批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男,1992年6月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批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罪 2014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畅想网吧”,持刀威胁在网吧上网的周某某以50余元的价格购买一塑料打火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畅想网吧店主)、范某某、韩某某、阿宛提汗、麦提热依木、阿瓦罕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被告人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的供述等。 二、盗窃罪 1、2014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伙同斯拉吉丁麦吐尔逊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阳光网吧”,趁在网吧上网的刁志国熟睡之机,将刁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C8813Q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C8813Q手机价值300元。 2、2014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伙同斯拉吉丁麦吐尔逊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盛世网吧”,趁在网吧上网的王某甲熟睡之机,将王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2手机盗走。 3、2014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伙同斯拉吉丁麦吐尔逊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锦汇广场北“美苑网吧”,趁在网吧上网的张某甲熟睡之机,将张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三星S75621手机盗走。 4、2014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伙同斯拉吉丁麦吐尔逊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玛瑙巷南头百年堂诊室,趁医生李某乙给病人打针时,将李某乙正在充电的苹果4S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1000元。 5、2014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伙同斯拉吉丁麦吐尔逊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曹庄路口“42度网吧”,趁在网吧上网的王某乙熟睡之机,将王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600元。 6、2014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球动力网吧”,趁在网吧上网的党某某熟睡之机,将党放在衣服口袋的一部黑色海信H-U936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信H-U936手机价值300元。 在上述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参与6起,根据价格鉴定确定的涉案金额为2200元;被告人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参与5起,涉案金额为1900元。其他两部涉案手机金额无法确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二被告人提出自己出售打火机时没有持刀,被害人自愿买打火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供述“我和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一起到镇平县石佛寺镇有个网吧把一个打火机卖给有个上网的娃。我们俩个都带有刀,刀在腰间衣服里边”;被告人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供述“我和买吐地?胡加不都拉一起在有个网吧把一个打火机卖给一个汉族娃,这个汉族娃当时不想买,买吐地?胡加不都拉把腰里的刀让人家看看,人家才买了打火机”;证人李某甲证言“过来两个维族年轻人,其中一个拿个打火机问要不要,接着一把刀可架到周某某的脖子上,然后就说拿钱”;证人刘某某证言“其中一个维族人走到我们旁边掏出来个打火机在周某某面前晃,后来那两个维族人拿出来一把20公分左右的刀,拿在手里吓唬周某某,另外一个维族人拿个折叠刀架在周某某脖子上,周某某赶紧把口袋里的零钱拿出来,有个50的,还有几张零钱,后来拿打火机的娃把周某某的钱夺走,把打火机扔在电脑桌上就走了,他们走后周某某赶紧报警了”;证人赵某某证言“有两个新疆娃和一个正坐着上网的汉族娃说话,还把火机打着火苗往人家脸前凑,绕来绕去的,其中一个还掏出一把小刀往上网这个娃肩膀上靠近脖子的地方拍了两下,上网那个娃害怕了,在口袋掏了一把零钱,还没递给他们,那两个维族娃儿一把抢走,打火机也不要了,转身就跑了”;被害人周某某陈述“两个维族人,其中有一个走到我跟前直接拿了一把20公分的折叠匕首架到我的脖子上,另一个说了几句话。拿刀的维族人就从口袋里掏出来了一个两种颜色的打火机,他把打火机点着在我鬓角绕来绕去吓唬我。他们又说要钱,我以为他们是想把打火机卖给我,我说自己有打火机,刘某某也说我们不要打火机。这个时候另一个维族人也从口袋里掏出来一把折叠刀在我面前晃来晃去,问我到底要不要。我当时害怕维族人伤到我们,就赶紧说要。他们就说要50元,我赶紧把口袋里的零钱拿出来,那个维族人一把把我的钱夺走就走了”。以上证据均证实二被告人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并抢劫被害人现金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以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以被告人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甲小米2手机一部、张某甲三星手机一部。 买吐地?胡加不都拉和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上诉均称自己出售打火机时没有持刀,被害人自愿买打火机,不构成抢劫罪。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和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称自己出售打火机时没有持刀,被害人自愿购买打火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在本案侦查阶段均供述俩人作案时携带刀具并威胁被害人,证人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等证言和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均证实买吐地?胡加不都拉、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持刀枪劫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买吐地?胡加不都拉和阿布杜海宛尔?麦提热依木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对全案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峨生 审判员 褚松龄 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