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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钦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钦芝,女.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18号。 负责人刘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钦芝,女.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18号。
负责人刘子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君孜、蔡锐,该分行员工。
上诉人李钦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钦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煜旌、王海超,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尚君孜、蔡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唐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与(2006)唐城民初字第229号案件并案审理。
审 判 长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