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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晖、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因与靳晖、方城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凤瑞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姜保元,任该公司经理。 委
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因与靳晖、方城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凤瑞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姜保元,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靳晖(原审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付玉卿,女。系被上诉人靳晖之母。
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住所地方城县张骞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强,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文,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晖、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劳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经理姜保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星、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孟祥文、被上诉人靳晖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玉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劳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退还上诉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
审 判 长  张红彦
审 判 员  李郧钦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